■ 保 險(本會依據「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
◆ | 大會為每位選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Public accidental insurance)。身故300萬元、每一事故醫療理賠限額3萬元,但每一事故醫療自付金額2500元,保險公司始理賠。(如醫療費3萬元,自負額2,500元,理賠27,500元,依醫療費收據核實申請理賠)。
( Coverage accident death by NT$3,000,000., every accident medical deductible of $ 2,500, claims limit NT$30,000. (Such as medical costs NT$30,000, NT$2,500 deductible, claims NT$2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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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報名參加者,如需較高保障請自行加保個人險,以維護自身權益。
( Please have your own insurance when It’s nee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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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會協助受傷選手就醫及辦理傷後相關理賠作業,但無法提供損害補償或慰問金。
( The organizer will help athletes to do the indemnity work and acquire reimburse expense but won’t offer any damage compensation or sympathy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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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務必攜帶健保卡參賽,保障自身就醫權益。
( Please have your Health Insurance Card with you to the r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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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公司「特別不保」事項: |
| (一) | 個人疾病導致運動傷害。 |
| (二) | 因個人體質或自身心血管所致之症狀,例如休克、心臟病、熱衰竭、中暑、高山症、癲癇、脫水等。 |
| (三) | 選手請視自身體能狀況量力而為,賽前一日應睡眠充足,賽前2小時飲食完畢,如有不適請立即停止比賽,並請求協助,如強行比賽導致中暑(熱衰竭)十分危險(保險公司不理賠)。本會於現場執行緊急醫療救護,選手自身疾患引起之病症發作,則不在主辦單位保險範圍內,大會保險均以「公共意外」所受之傷害作為理賠承保範圍。 |
| (四) | 競賽進行中所產生之意外事故為保險之投保責任範圍,其餘非競賽中所產生之意外不在投保範圍內生之意外不在投保範圍內。 |
※活動聯絡人:(報名系統)黃先生03-5798308#3943、(活動事項)簡先生0939-299938
泳渡挑戰規則: |
(一) | 比賽採用國際游泳聯合會(FINA)及中華民國游泳協會,最新頒佈之《公開水域游泳競賽規則》辦理。 |
(二) | 為維護所有參賽者權益及安全,必須全程戴上大會統發之規定泳帽,競賽組3km選手,號碼須貼(寫)在雙臂(垂直書寫)及上背部及手背三處位置,未依規定者,一律取消資格。 |
(三) | 競賽組3km選手穿戴記名晶片及GPS 安全定位手環,書寫號碼完成檢錄手續後,依工作人員引導到達出發區點名完成後,不得擅自離開。 |
(四) | 競賽組名次,以手部觸擊終點觸版之順序為最終判決,未觸擊者不計成績。 |
(五) | 所有參加者必須在終點(伊達邵碼頭)上岸後,立即到終點獎典處領取成績證明書再並退還晶片 (請先領證書及餐盒後,再退還晶片)。 |
(六) | 『競賽組3km』關賽時間,以第一位選手到達時間,再加15分為關賽時間。『泳渡挑戰
組』賽程時間為2小時30分。參賽者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游畢全程,競賽組3km未能關賽
時間通過終點,裁判長將終止比賽並要求該參加者離開比賽航線,不得異議,離水後
必須向終點報到,除非裁判長許可情況下,選手才可以把餘下的賽程完成。 |
(七) | 泳衣規格採國際泳聯規則。
水溫16-18℃,必須穿防寒衣
水溫18-20℃,可穿防寒衣
水溫20℃以上,不可穿防寒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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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競賽組3km 除上述規定外,選手不能穿著或配帶任何有增強耐力或助浮的物件,及提升游泳速度能力之輔助品或工具,但可使用獲准的泳衣(連身泳衣須無袖)。 |
(九) | 比賽途中不能借力於固定或漂浮在水中的物體,也不能刻意碰觸護航船或船上人員,或相反的被觸碰。 |
(十) | 選手或指定代表若因違反比賽規則或有意圖去碰觸其他選手而不公平獲利,以下程序將適用:
第1次犯規
出示黃旗及印有選手號碼的告示板,示意其違反規則。
第2次犯規
出示紅旗及印有選手號碼的告示板,示意其已經第二次違反規則,
選手取消參賽資格,立即離開水域登至護航船向終點檢錄裁判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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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選手取消參賽資格,立即離開水域登至護航船向終點檢錄裁判報到。 |
(十二) | 本賽事不設置餵食台。 |
(十三) | 大會有權拒絕任何不符合規定參加者之報名申請。 |
(十四) | 如有任何爭議由大會保留最終決定權。 |
(十五) | 因應傳染性新型冠狀病毒防疫措施,本會將依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規定,針
對公眾集會場所嚴加管制,敬請與會者配合。 |
(十六) | 依據108年8月14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80028718號函辦理,為強化性騷擾防治作
為,本會設置申訴管道如下:
電話:(02)8771-1486 傳真:(02)2778-3026
電子郵件信箱:ctsa.sw@swimming.org.tw |
(十七) | 本競賽規程經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SUP競賽規則: |
(一) | 所有加活動人員必須活動前不少於 30 分鐘前辦理報到及必須出席「賽事活動規則說明」及「比賽活動路線講解」。 |
(二) | 所有參賽者比賽時必須於檢錄處領取號碼衣並穿著號碼衣參賽;比賽時必須 穿綁腳繩或救生衣方可進行比賽。 |
(三) | 參賽者可自備板、槳與救生器材,但必須符合大會比賽規格。 |
(四) | 3KM項目若為水面出發,選手一律以站姿立於板中央,雙腳放於水 中等待出發信號。 |
(五) | 出發後,選手必須使用 SUP 板及單槳,以站立姿勢賽畢全程。 |
(六) | 選手若於出發或比賽行進中落水再爬上板後,趴划、跪划或坐划不可超過五槳(含)。 |
(七) | 參賽者應注意使用手勢信號。如需協助、受傷或遇到危險,應立即高舉 並揮動槳(緊急狀況);或雙手揮舞以示需要安全人員協助。 |
(八) | 各組參賽人數若不足3人得併入一般組,合併後不足仍不足3人,大會得以取消該組別;參賽選手可擇更換項目或退費。 |
(九) | 禁止以不正常方式做商業宣傳活動,參賽者及體驗之民眾同意授權主辦單位擁有當天活動拍攝之影片及照片,得使用、修改、刊印、重製、散佈、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展示等權利,不需另行通知或支付任何費用。 |
(十) | 選手若於比賽時違規且不聽從裁判指示,破壞比賽公平性,嚴重妨害活動進行或製造問題,大會有權取消參賽資格並拒絕其未來賽事報名。 |
泳渡競賽組3km申訴: |
(一) | 合法申訴應以書面報告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名,並繳具保證金5000元,於該項比賽結束30分鐘內,向大會總裁判長提出,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關同義之註明者,以裁判長之裁決為終決。 |
(二) | 對裁判長之裁決有疑義,可再向技術委員會提出再申訴,並以技術委員會之裁決為終決。 |
(三) | 選手資格及規則無明文規定部分,以技術委員會之裁決為終決。 |
(四) | 申訴成立時則保證金發回,申訴不成立時則保證金沒入,不予退還,保證金歸由該賽會主辦單位,作為籌辦本比賽之用途。各參加單位隊職員或選手不得直接質詢裁判,違者提報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
泳渡競賽組參賽須知: |
※為保障選手安全,裁判可視情況制止選手繼續比賽。 |
(一) | 泳渡組選手不計名次,應以團隊互助悠游方式參加,完賽者頒給成績證書。 |
(二) | 前1000名完成賽程者、另致贈挑戰成功紀念獎牌乙面,終點上岸處,現場領取,恕不補發。。 |
(三) | 未配戴大會提供識別泳帽及晶片者(未報名者)不得下水,為維護安全泳渡挑戰組選手需全程配戴魚雷浮標(打上識別卡),未攜帶者亦禁止下水。 |
(四) | 泳渡挑戰組選手必須自備救生浮具魚雷浮標,並打上個人識別號碼卡(憑卡領取餐盒)、禁穿著蛙鞋以免踢傷旁人,下水前100公尺請勿游蛙式,以免踢傷他人。 |
(五) | 游泳進行中如感到身體不適狀況,請勿慌亂,請抱住救生浮標,並脫下泳帽高舉揮手求助臨近泳客及選手,協助呼叫求救,並以任何有效方式向救生員求救,以確保安全。 |
(六) | 各隊車輛在臨近碼頭讓選手下車後,請告知司機開往指定停車位置,依交管人員指示停放。 |
(七) | 各組參加者除魚雷浮標外,請勿攜帶任何妨礙救生員及遮掩裁判視線之浮具(宣傳物體),以免影響救生視線,違者不聽勸阻,裁判有權沒收參加資格。 |
(八) | 泳渡挑戰組各領隊在下水前,要確認隊友全數到齊並進行編組互助,以免有人脫隊,勿讓隊員落單自行泳渡,全組需互相照應,以維護全隊人員安全。 |
(九) | 當天上午11:10 關賽潭面將強制實施清場,未游畢選手需依救生員協助上救生艇結束游泳活動。 |
(十) | 紀念品於 9/19 報到時一併領取,請各隊準時報到領取,當天未領者不另補(寄)發。 |
(十一) | 為安全起見,游畢後各隊需清點人數,請各隊嚴格約束隊員,在全員未上岸前,隊員請勿擅自離去或自行脫隊離開, |
(十二) | 游畢後餐盒請由領隊統一領取(個人請憑浮標識別卡領取),並請回報隊員上岸狀況。 |
(十三) | 為維護選手安全及活動品質,將依照規定時限關賽,並請各自加強練習,提升實力,才能享受比賽樂趣。 |
(十四) | 禁止選手以不正常方式做商業宣傳活動,如在終點前高舉產品、展示廠商旗幟,或攜帶廠商旗幟、產品上台領獎等,否則移送大會仲裁委員會處理。最重可取消資格並追回獎項,請選手配合,以維護比賽良好形象。 |
(十五) | 選手若於比賽時違規且不聽從裁判指示,破壞比賽公平性,嚴重妨害活動進行或製造問題,大會有權取消參賽資格並拒絕其未來賽事報名。 |
(十六) | 活動當天遇突發情況迫使活動無法繼續進行,現場裁判長將升起紅旗,鳴笛30秒後,所有人員必須聽從救生員指示引導迅速上岸,不得異議。 |
(十七) | 大會起終點不同地,故現場恕不設置「寄物區」,請參加者自行規劃處理。 |